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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鑫成就:

一、争议解决代表业绩

本所坚持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多年来成功办理的国内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额一般在亿元或数千万元以上)达数千件。

本所近几年成功代理的已完结的重大典型案件主要有:

1、本所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诉中机床、中轻工等单位8.3亿元的借款担保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并通过执行抵押物为华融公司回收了绝大部分债权。

2、本所曾代理中融信托诉江西某公司等标的额8亿多元的信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并通过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使中融信托顺利执行全部抵押房产。

3、本所曾代理中融信托诉香港高锐视讯公司等标的额10亿多元的合伙企业份额回购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审理)。

4、本所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电子控股公司标的额3亿元的仲裁案取得胜诉,裁决电控公司限期支付3亿元股权转让款给华融公司(已全部执行)。

5、本所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标的额3亿元的诉讼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驳回原告新奥特集团大部分诉讼请求。

6、本所曾代理河北冀东水泥集团公司与河北迁安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化肥股份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3亿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审理),成功免除冀东水泥1.3亿元的保证责任。该案被北京高院评为当年度北京市十大名案之一。

7、本所曾代理中行北京分行与北京陕西大厦公司及陕西旅游集团标的额3亿多元的借款担保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最终使中行回收了贷款债权。

8、本所曾代理中行北京分行诉北京明华轩公司、海南中商旅业公司标的额3.4亿元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二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最终判令明华轩及中商旅全部返还中行已付租金3.4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通过执行中行回收了大部分债权)。

9、本所曾代理武警总队诉城市宾馆等标的额3亿元的联建合同纠纷诉讼案,使武警总队圆满实现了诉讼目的。

10、本所曾代理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公司与华能福运港口与海运(私人)有限公司(HUANENG FUYUN PORT&SHIPPING (PVT.)LIMITED)、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上海齐耀重工公司设备安装调试合同国际仲裁案(标的额2亿多元)取得胜诉。

11、本所曾代理北京京鼎大厦公司与融德资产管理公司标的额3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最终免除了京鼎公司7000多万元借款债务。

12、本所曾代理中融信托与北京京奥港集团、南京华麟置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该案背后涉及数十亿元信托投资;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北京二中院二审)。

13、本所曾代理中行北京分行与人行赣县支行标的额1.8亿元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判决最终免除了中行大部分责任。

14、本所曾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诉沈阳高压开关等公司1.5亿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高院审理),北京高院判决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受益人承担返还责任。

15、本所曾代理城乡贸易中心与山东工商银行标的额1.4亿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最终免除了城乡贸易中心全部保证责任。

16、本所曾代理中行北京分行诉北京新协房地产公司标的额1亿多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达到了中行全部诉讼目的。

17、本所曾代理田华建筑公司诉北京恒大兴业房地产公司标的额1亿元的工程款纠纷案,本所促成北京二中院对恒大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先予执行,最终迫使对方当事人与田华公司达成了和解,使田华公司达到了诉讼目的。

18、本所曾代理中行北京分行诉北京职工住房公司、北京庚泰集团标的额1亿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经本所多方努力,最终促成本案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使中行达到全部诉讼目的。

19、本所曾代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强制执行回款近1亿元(北京二中院执行)。

20、本所曾代理广发银行与民生证券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诉讼(本案系民生证券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院抗诉),使广发银行取得全部胜诉,最高院驳回了民生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1、本所曾代理广发银行与周口商业银行存款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诉讼,使广发银行取得全部胜诉。

22、本所曾代理广发银行与五矿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诉讼,使广发银行取得全部胜诉。

23、本所曾代理中行纽约分行诉中国和德公司标的额9000万元的借款纠纷一案并胜诉(已基本执行完毕)。

24、本所曾代理日本株式会社DHC公司诉北京丹耀房地产公司标的额9000多万元的退房纠纷案取得胜诉(北京二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最终判决支持DH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基本执行)。

25、本所曾代理香港某电子集团公司诉乐视公司标的额7000多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并通过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使香港某电子集团公司基本上回收了债权。

26、本所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诉中国非金属矿集团总公司标的额7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并通过执行使华融公司基本上回收了债权。

27、本所曾代理中行纽约分行诉中国大通集团标的额5000万元的借款纠纷一案并胜诉(已基本执行完毕)。

28、本所曾代理中行北京分行与海南华银国际信托公司清算组3000多万元追缴出资纠纷案,经本所努力,最终裁定仅要求中行北京分行支付600万元投资款,而驳回了对方大部分诉讼请求。

29、本所曾代理中建森岚房地产公司与北京高校首创资产公司标的额2000多万元联建合同纠纷仲裁案,最终为中建森岚公司挽回损失500多万元,圆满达到预期目的。

30、本所曾代理台湾新东阳股份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第三人共七件“新东阳”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纠纷案在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诉讼,并取得全部胜诉,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对台湾新东阳股份公司不利的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台湾新东阳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1、本所曾代理台湾新东阳股份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 “新东阳”系列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行政诉讼,并取得胜诉,最高院驳回了对方全部再审请求。

32、本所曾代理江阴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第三人 “LUBOND及图”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纠纷案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诉讼,两审均取得胜诉,支持了江阴某进出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3、本所代理的郑某某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第三人“NUXE”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再审案件,成功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促成经最高院主持诉讼双方达成了和解,圆满实现了当事人的再审诉讼目的。

34、本所代理的“六福珠宝”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纠纷案在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诉讼,本所成功促成北京高院终审撤销了北京一中院一审错误判决,使我方当事人取得了全面胜诉。


 

二、金融、债券、基金业务代表业绩

1、本所曾长期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及其纽约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国泰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开证券、中国租赁公司、中国人保信托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2、本所曾为中国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以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泰君安、中国有色、中保信托、华融信托、中电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产业基金、中国康富租赁公司、三九企业集团、华阳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诸如资产证券化、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债转股、尽职调查、债务清理/整合、处理抵押物、债权追索、不良资产处置及涉及的企业购并、清算等方面的大量专项法律服务。其中,为三九企业集团、国泰君安、中国有色、中国康富租赁公司、华阳租赁有限公司、信达/东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的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金额在数十亿元至百亿元。

3、在信托业务方面,本所曾为中保信托、中融信托、华融信托、金谷信托、中电信托等单位提供诸如项目融资、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投资咨询、信托产品设计、债务清理/整合、处理抵押物、债权追索、不良资产处置及涉及的企业购并、清算等方面的大量专项法律服务;曾办理国华能源投资公司参股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聚信汇金地产基金(信托)项目、外贸信托·富荣2号(融科智地)集合信托项目等法律业务。

4、本所是我国最早开展办理企业发行债券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曾应原国家计委的邀请,参与企业债券条例的起草工作。曾先后为天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金融类次级债等)提供法律服务。

5、本所曾为铁道部债权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6、2002年以来,本所曾为美国境内银行的法律服务通过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认可,成为能够办理美国银行在华业务的中国首家律师事务所。

7、本所最早介入并长期为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项目法律评审服务,从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近几年来,仅为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法律评审贷款项目就达几百个,涉及贷款金额近千亿元人民币。本所的法律评审服务所得评分一直名列诸家律师事务所之前列。

8、本所在作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和公司设立、资金私募的主协调人过程中,负责协调完成了全国84家银行等金融机构下设的所有银行卡中心的合并和整合工作。

9、本所曾为央企南方德茂资本管理公司等投资的多个项目及设立的基金提供投融资法律服务。

 

三、上市业务代表业绩

1、本所是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联合授予的首批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又于2000年被中国证监会授予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并在当时全国13家律师事务所中排名第一。

2、本所先后办理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鑫光股份公司、湖北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石华新水泥厂、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双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鋅厂股份有限公司、广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田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新华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钢制压力容器厂、河南江河纸业公司等境内外改制、上市项目130余家。

3、本所自2013年以来先后办理了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诚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新三板挂牌20余家。

四、并购重组业务代表业绩

本所先后办理四川前锋电子股份公司、三九企业集团、中国有色集团、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齐鲁石化公司、抚顺石化、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百余家。

 

五、公司事务代表业绩

1、本所先后担任中国五矿集团、中国石化、中国路桥(集团)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国凯利实业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中国通广电子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冶金建设总公司、中国国际合作实业开发总公司、中国服装集团公司、中石化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北京公司、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商企业集团、中国五交化公司、北京新奥集团公司、清华同方股份公司、北京路桥股份公司、国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集团、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保障房中心、北京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石景山发改委、国信招标集团、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军委采购服务中心、德龙控股集团、新飞电器、三夫户外、安弗森集团、森旺集团、歌乐股份、上海网上乐园公司、中国商检认证集团、中色资产管理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公司、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日立电机公司、山西中汇大地矿业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2、本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法律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先后承办了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阳新某公司、长城国际公司、河南许昌某公司、京华信托、重庆隆鑫集团等多家企业的破产案件。

3、本所税务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等涉税法律服务,在此法律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两名律师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在多年的涉税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能够依法做好必要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六、知识产权代表业绩

1、本所自1985年起即开始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是国内最早办理此类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并在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和着重发展此类法律业务。本所有多名知识产权界的退休领导担任本所顾问,并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等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2、本所曾为众多中外客户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异议、复审、诉讼,以及打假维权、驰名商标的申请与保护等法律业务,近两年来成功办理的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有:“拉斐”商标争议诉讼案、台湾“新东阳”系列商标争议诉讼案、香港“老爷车”商标异议诉讼案、“NUXE”商标复审诉讼案、“六福珠宝”商标争议诉讼案、“阿迪达斯” 商标争议诉讼案、“LUBOND及图”商标异议诉讼案、广州美的公司系列专利纠纷诉讼案等。

七、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业务代表业绩

1、本所曾担任中国路桥(集团)公司、华润置地北京公司、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新奥集团公司、复地集团、中远、首创、天鸿集团、美国汉斯地产公司、国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集团、北京保障房中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公司、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公司、中国广顺房地产公司、中建森岚房地产公司、北京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2、本所在国内最早介入房地产按揭法律服务领域,自1994年开始就与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招行、光大银行等十几家银行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先后介入过三百多个内外销楼盘。

3、本所曾为华远、天鸿、南磨房乡、王四营乡、将台乡、深圳华侨城等单位办理大量项目开发的全程法律事务及合作开发、项目转让、项目融资等项业务。

4、本所曾成功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其执行回收的洲际大厦项目(标的额约七个亿)、为中国银行处置执行奥林匹克饭店项目(标的额约三个亿)。

5、本所曾办理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国际商业城项目。

6、本所曾办理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城水浒城项目。

7、本所曾办理美国源通国际投资公司投资收购北京多项房地产项目。

8、本所曾办理新加坡百腾置地公司投资开发北京太和广场项目。

9、本所曾为潞城棚户区改造、首都新机场建设融资、亚洲某投行总部建设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0、本所曾承办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国家大剧院工程及中国冶金建设公司在科威特的船闸及路桥工程等大型基建项目的法律业务。

11、本所曾作为央企南方德茂资本管理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如下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北京市大兴区政府与南方德茂合作的先进制造业工业园区项目建设(一、二级联动开发);河北省廊坊市临港区物流工业园项目(一、二级联动开发),该项目合作各方为临港管委会、南方德茂、中铁建;河南省三门峡市家和园康养项目(PPP项目),该项目合作各方为三门峡市、南方德茂、中铁17局。

八、外商投资业务代表业绩

1、本所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渣打资产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艾威基金管理公司、瑞士银行、捷克银行等多家国际投行建立有战略合作关系,为其在华投资、资产处置等提供法律服务。

2、本所曾协助高盛、艾威、花旗、香港新鸿基、宝源恒信等完成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六个不良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及相关资产处置工作。曾为花旗集团在吉林、山东、武汉、佛山做过大量资产处置;曾为雷曼、德意志银行、香港汇丰做过部分资产处置。

3、本所曾办理新加坡胜科工程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六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与美国思科公司大型合作项目、美国源通国际投资公司投资收购四川、上海等地多项电讯项目、美国IVI公司投资收购北京华讯集团、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海金宝房地产公司股权、兰州铝厂与美国凯撒铝业公司合资成立黄河铝业有限公司、美国CR公司收购中外合资盈集有限公司外方股权、东北铝合金加工厂与以色列UDI公司合资成立东北联合铝业有限公司等大型并购重组项目。

 

众鑫所宗旨是: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对承接的每一宗事项,都会选派合适的人员,
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尽心尽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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