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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部:
   本所办理的金融法律业务涉及的领域广泛、种类齐全,主要为各大商业银行以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各种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在金融法律业务方面,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培养了一批精通各项金融法律业务的法律人才。本所为金融机构提供专项服务的主要经历包括但不限于:
   1.担任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曾长期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中国租赁公司、有色财务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电力财务公司、中国包装租赁公司等多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一直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部分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对其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一般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其起草、审核各种法律文件,参与重大、复杂项目的谈判,等等。
   2.为金融机构的信贷项目评审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债权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方案,尤其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对借款人的自然情况、资信状况、关联交易、经营行为、各种风险,贷款用途的市场情况、产业方向、贷款回收风险以及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详尽的法律意见。主要的客户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等;自1993年至1995年中国银行与国内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的大量贷款担保设置以及贷款合同审查工作全部由本所办理,1993年和1994年分别达两百亿元人民币,也得到行业好评。
   本所曾长期为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项目法律审查的服务。本所最早介入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评审工作,并在首批接受的几件项目评审中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路演后,所得评分名列诸家律师事务所之前列。近几年来,本所为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了贷前法律审查服务的贷款项目近百余个,涉及贷款金额近千元人民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医药、通信、造纸、农业、教育、旅游等多个行业领域,是为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此项工作量最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此外,在三年多的项目评审法律服务中,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就贷款项目及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所提出的咨询,本所通过大量法律调研,及时地做出详尽和专业的答复,为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参与国家开发银行组织的专题会议,积极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参与提供解决各项问题的方案;同时,本所也在大量的项目评审工作中通过与国家开发银行评审、法律等业务部门的交流与学习中获得了大量的宝贵经验。
   3.代理金融机构进行仲裁、诉讼
   本所曾为各大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多起金额巨大的诉讼、仲裁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
   自2000年至今,本所接受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委托代理多起诉讼案件,业务分别涉及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市,并为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案件执行事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本所还曾为中国银行最大的纠纷之一——中国银行与中关村科技达九亿多元人民币的贷款纠纷排除法律障碍,为客观协商解决纠纷铺平道路,并因此得到客户好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多个亿元以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由本所代理并获得显著收效。
   本所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诉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一案。针对被告人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抽逃资产、逃废债务的行为,本所没有局限于对债务人的追偿,而是利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制的原则,将与第一被告恶意转让资产有关的公司全部列为本案应承担责任的共同被告,以增加债务人的清偿实力。经过本所的艰苦努力,本案现在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对诉讼各被告的相关财产予以了财产保全,为该案的审理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4.协助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务清理和整合
   本所曾为中国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保信托投资公司、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电信托投资公司、华阳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债务清理、债务整合、落实担保事项、处理抵押物、债权追索、处置资产及涉及的企业购并等方面的大量专项法律服务。此外,还曾为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办理了一定数量的债权转股权的工作,如东风汽车公司、中国七砂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债转股项目,目前是国内办理此项业务最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后成功转让股权、回笼现金的第一个案例,便是由本所全程代理: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债转股后将股权按帐面价值成功转让。在本案中,本所全过程参与,并最终通过本所代理以仲裁方式解决,华融因此获得了现金人民币三个多亿。
   交通银行广东分行曾有2.8亿元资产因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干预迟迟得不到解决,后在本所与上层政府的有力协调下,在两个月内迅速扭转局面,有关部门支持本所协助交通银行广东分行解决上述资产问题。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某一债权曾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抢先执行,后在本所的有力沟通下,湖南省高院领导给予理解,暂停执行。
   本所还曾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中保信托有限公司清算的法律事务;受交通银行总行委托负责办理中国华阳租赁有限公司的清盘;以及受中国有色金属协会委托,负责办理中国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的后期清理工作。
   5.为多家商业银行提供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法律审查服务
   本所是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几家主要律师事务所之一,介入房地产领域最早,仅在房地产按揭贷款法律业务方面,本所曾经及正在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十几家银行有着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办理此项业务的各家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地位。
   6.协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银团贷款
   本所曾在若干银团贷款项目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主要的有:“中国银行牵头与渣打银行和荷兰商业银行对希尔顿饭店提供银团贷款”项目;“中水对外公司向国际银团(日本富士银行牵头)借款”项目;“中国有色金属设备公司向国际银团借款(日本樱花银行牵头)”项目;“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向国际银团[日本樱花银行牵头]借款”项目。
   7.承办国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重组业务
   本所在作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和公司设立、资金私募的主协调人过程中,负责协调完成全国84家银行等金融机构下设的所有银行卡中心的合并和整合工作。在本所的参与策划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国内所有不同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所共享的高速通道。
   此外,本所还协助办理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驻华机构的审批设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事务;并办理有关诉讼、仲裁、投资、融资等涉外金融法律事务。
   8.资产证券化业务
   本所在此项业务上储备了优势的专业人才,并曾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提出方案的形式取得过交流,还曾以专业顾问的名义实际参加了浩天律师事务所为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积累了办理此项业务的丰富实践经验。
   9.项目融资
   本所曾在若干项目融资项目中提供了诸如方案设计和法律可行性评估,商务谈判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例如福建永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日坛宾馆重建项目以及山东日照电厂项目等。
   10.本所曾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客户的评价
   本所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多家分行办理了大量诉讼、执行业务,工作效果得到各银行总行及分行的认可。1996年后本所一直在中国银行系统认可的入围律师事务所综合评分排名中保持第一。其他各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对本所工作表示满意。
   在本所为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服务期间,本所为美国境内银行的法律服务最终于2002年通过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认可,成为能够办理美国银行在华业务的中国首家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唯一的一家律师事务所。
众鑫所宗旨是: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对承接的每一宗事项,都会选派合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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